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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

 

发稿时间:2007-12-17     来源:

 

备案项目名称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申请条件

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说明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具有熟悉动物遗传物质保存、运输、使用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专用存放场所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四)有关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

受理单位

动植处

备案程序

一)申请:申请注册的单位向动植处提出申请,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受理申请的人员认真核对申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合格的由动植处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考核组;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二)文件审核:

考核组长接到考核任务后,首先进行质量文件审核,文件审核不合格的,要求被审核方修改完善。文件审核合格的,通知动植处后,由考核组长在5个工作日内与考核组员和企业联系确认现场审核时间,组织现场考核。

(三)现场考核:依据《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有不符合项的,确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间和跟踪审核方式。整改措施的完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四)审批发证

动植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组长交来的考核材料核实、填写《报批表》,呈报领导批准后颁发《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证书有效期限

三年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苏世敏   010-58619044    张红梅 010-58619043

备案结果

颁发证书

备案结果的

使用情况

(一)合格的,颁发注册登记证。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三年。

(二)年审

动植处负责组织实施备案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年审工作。

备注

 

 

    附件: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