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范围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是指针对出口货物使用,在生产木质包装材料时,能够进行有效热处理或熏蒸处理,具有在包装材料上加施IPPC标识的企业。
二、备案受理
时间:全年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系人:种焱、赵汗青 联系电话:58619050、58619053
三、备案条件
(一)热处理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中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5.熏蒸温度和剂量符合附件中熏蒸标准要求。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
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
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
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四、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企业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盖红章复印件)
3.厂区平面图
4.除害处理设施情况介绍
5.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检验检疫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处受理基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成考核组对其进行考核。20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合格的予以备案。
(三)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改建、扩建、木质包装成品库改建、扩建、企业迁址或企业发生其他重大变更时,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
(四)备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应重新申请备案。
五、监督管理
(一)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业务执行部门按业务辖区对获得备案资格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动植处负责业务监督指导和年度审核。
(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在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业务执行部门督促下积极查明原因并在规定期限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业务执行部门向动植处申请暂停或撤销其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不符合相应备案条件的;
2.处理不合格的;
3.未经合格处理擅自加施标识的;
4.不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
5.其它与规定不相符合的。
(三)年度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动植处限期企业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企业备案资格。被取消资格或自动申请撤销备案资格的企业,从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附件: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