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备案
二、实施依据: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及《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京检检〔2007〕46号)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范围: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进口商、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生产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进口商备案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各一份)
1.《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进口商的《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企业声明》;
4.进口食品包装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包装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无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的,可委托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例如: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的评估等内容。)
(二)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备案的申请材料(各一份)
1.《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出口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企业声明》;
4.出口食品包装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5.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6.出口生产企业平面图
7.出口生产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清单;
8.出口生产企业概况,例如: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生产设备和生产车间卫生环境情况、仓储运输卫生环境情况、质量检验部门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情况。
9.其他相关材料(如:主要原辅料材料安全卫生合格证明、厂房设备照片等)。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备案申请单位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备案申请人签发《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审查不合格或者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作出不同意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申请单位负责将样品送检。
(三)备案机构检测实验室完成对样品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备案机构根据《进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表》、《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核查表》的审核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备案申请人方可再次提出备案申请。
六、受理单位: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
七、备案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现场审核及检测时间)
八、联系方式:
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楼大厅14号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二、四上午8:30-11:30
联系人:张岩、郭弋
联系电话:58619078、58619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