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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2-01-06

各相关出口企业:

为了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1965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1211开始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及其工本费。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将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划分方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附件2)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范围:

已在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或新申请备案申办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如果符合以上“一”认定标准的,可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二)审核流程:

1.备案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3)申请小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及复印件(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及复印件(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4)申请微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及复印件(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或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及复印件(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2.初审认定资料提交地点:

1)已在北京海淀检验检疫局(工商注册地为海淀区、昌平区和延庆县)备案的企业认定资料提交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关村办公室,地址: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一楼大厅。  

2)已在北京检验检疫局本部(除海淀区、昌平区和延庆县的其他区县)备案的企业认定资料提交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朝阳口岸办事处,地址:朝阳区十八里店东四环南路甲1号 朝阳口岸陆港物流楼一层产地证科。    

3.检验检疫机构初审人员审核以上1中列明证单的正本,留存其复印件,并在其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有关申请资料提交主管部门复核;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不合格原因。

4.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认定该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复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不合格原因。

5.对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回执》(加盖中英文签证章);不予认定的,出具《小型微型企业不予认定告知书》(加盖中英文签证章)。

6.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获得认定的当年度。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重新认定。

三、跨年度重新认定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在20122014年期间,应当在每年首次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同时,向原认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小型微型企业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审核流程参照以上“二、认定程序”执行。

认定企业如有疑问,可以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咨询。

咨询电话:88828960 中关村办公室

     87625910 朝阳口岸办事处

     58619128 北京局通关处

                                    

附件: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pdf

2.《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中大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doc

3.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doc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